10.做强工业规模。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 1000万元(含)以上且同比增长 10%(含)以上的,增加值增量 1000万元(含)以下部分给予5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,增加值增量 1000万元-5000 万元(含)部分按每 100 万元给予2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,增加值增量5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每 100 万元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,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。该条款与第9条按就高不重复进行资助。
11.做大服务业规模。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服务业增加值3000 万元(含)以上且同比增长 15%(含)以上的,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;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增加值5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30%(含)以上的,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。以上两项资助按就高不重复进行资助。
12.扩大工业投资。对当年度完成投资 500 万元(含)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,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 10%给予资助,当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20%(含)以上的,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12%给予资助,当年度完成设备投资 5000 万元(含)以上的,超出部分再额外给予5%的资助,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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